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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来源: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者: 日期:2005-12-7 14:40:01
 

  第一条 为加强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招牌广告的主管机关。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内招牌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随意设置招牌广告。


  第六条 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规范,与环境相协调,要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


  设置招牌广告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市容市貌;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


  (三)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


  (五)造成环境污染;


  (六)粗制滥造、形象丑陋;


  (七)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七条 招牌广告内容应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内容相符。经批准,名称可以简化,并可以标示标志、经营项目等。楼宇招牌广告的名称应与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名称相符。


  第八条 经营专营商品的商店可利用招牌广告部分版面发布专营商品广告,其面积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1/2,但不得发布非专营商品的广告。


  第九条 招牌广告使用文字、商标、汉语拼音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招牌广告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招牌广告的设置应统一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编制出规划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招牌广告。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广告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不准个别单位在整幢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除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酒店及商业经营单位外,政府机关、学校、住宅、办公楼原则上不得在楼顶上设置招牌广告。


  第十二条 商业城或商业街为营造商业气氛,应在其门面上方或墙面用灯箱或霓虹灯形式设置招牌广告。


  第十三条 垂直建筑物立面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牌广告外沿距离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3米,下沿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二)招牌广告外沿或下沿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三)招牌广告外沿或外沿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术;


  (四)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上,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招牌广告;


  (五)招牌广告的厚度不大于0.3米。



  第十四条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招牌广告的,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但不得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广告。


  第十五条 建筑物顶上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高度24米(含24米)以下建筑物顶上设置招牌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必须平行于建筑外墙;


  (二)在高度24米以上和50米以下建筑物顶上设置招牌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4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必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三)招牌广告的版面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



  第十六条 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第十七条 招牌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不含50平方米,下同)的招牌广告应当办安全保险。


  第十九条 招牌广告破损、脱色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条 设置招牌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市招牌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有关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招牌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


  (三)招牌广告样稿;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招牌广告单板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审批,并核发《广州市招牌广告登记证》;重点地区、重要路段及单板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应送同级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审,同意设置的,由所在区、县级市工商分局核发《广州市招牌广告登记证》,并抄送所在区城监大队。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招牌广告登记证》有效期壹年,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之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作违章招牌广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广州市招牌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招牌广告均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其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招牌广告的,依照《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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