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整顿规范户外广告(招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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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同日报 作者: 日期:2008-4-22 9: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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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改进市的户外广告(招牌)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树立历史文化名城的新形象。按照市政府、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组指示精神,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自即日起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进行统一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停止审批户外广告设置。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招牌)的在建项目,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施工。 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楼顶和墙体广告牌、霓虹灯、牌匾、标示牌等分区域分批进行统一拆除。 三、商铺招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大同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和《大同市临街商铺装修技术标准》的要求。 凡是新竣工尚未装修的建筑物,必须按上述两个技术标准的要求,向我局报审商铺招牌或商铺装修方案,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 凡是已完成装修的建筑,在城市街道环境整治或重新装修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整改。 凡是涉及临街商铺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30日内向我局补报临街商铺的装修方案和招牌的设置方案,经审定后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四、取缔各种条幅、彩虹门、龙门架等各种影响城市景观的设施。因庆典活动需要设置各种移动、临时设施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里设置。 五、公交车、出租车营运单位或管理部门,必须在2008年6月31日以前向我局申报车体设计方案(含广告),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在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六、严格禁止利用各种道路设施(含公益性质的)设置户外广告,对现有的,在城市道路整顿改造时,统一设计,一并整改。 七、凡未按本通告要求执行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造成的损失自负。
特此通告
2008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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